温州医科大学章程
序 言
温州医科大学是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学校肇端于1912年创办的浙江医学专门学校。1958年由原浙江医学院从杭州市分迁至温州市建立,初名浙江第二医学院,后以校址所在地改名为温州医学院。2001年浙江省温州卫生学校并入。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温州医科大学。2015年成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教育部共建高校。2017年,成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坚持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以医学学科为重点,多学科协调发展;立足浙江,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努力建设办学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医科大学。
学校以“仁肃勤朴、求是奋发”为校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推进依法治校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温州医科大学,简称温医大,英文名称为Wenzhou Medical University,缩写为WMU。学校网址为http://www.wm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82号。经举办者同意,学校可依据需要依法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为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保护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有稳定来源,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六条 学校面向世界、兼容并蓄,支持为探究真理而进行的独立多样、综合交叉的创造性研究,坚持依法治校、学术自由、民主管理、社会参与。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七条 学校主要发展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等学科,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教育,积极扩大留学生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学生修业年限。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
第九条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自主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规则,健全科学的选才体系,吸引品学兼优的学生。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根据发展需要,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依法自主制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强化质量管理,对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的学生颁发相应学历证书。
学校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决定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学校依法制定机构设置方案,选聘内设机构领导和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决定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三条 学校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和环境建设,保障师生在学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定,须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校长分管,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追求卓越,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独立思考与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温州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加强对学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妇联、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非党员行政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党委会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温州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职责是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监督、执纪、问责。
第二十三条 中国教育工会温州医科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温州医科大学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学校妇联)是学校联系女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女性师生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学校妇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妇联的领导,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温州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分别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学校团委具体指导,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章 教职员工与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师由具备优良师德、具有较好知识结构并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依规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级、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度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
(三)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自觉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和权益;
(六)恪守学术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度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着力塑造优良的师德师风。学校尊重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创造,尊重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休假和参加实践锻炼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工资制度等规定,健全教职员工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公开招聘、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员工续聘、解聘、晋升、分配、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度或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诚实守信;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
学校健全和完善学生服务支持体系,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接受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度或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运行
第四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依法履行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
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定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或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学科建设等学术事务相关的评价标准及办法;
(三)审议或审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审议或审定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方案;
(四)审议或审定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组织规程和章程,对各专门委员会和与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进行指导;
(五)审议或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六)评定和对外推荐各类重大教学科研项目、教学科研成果奖、学科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遴选学科带头人;
(七)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主要包括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的制定,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届中(2年)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当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表决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符合要求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负责提名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复审标准和办法;
(五)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教代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工作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妇女代表大会是女性师生依法参与和监督学校妇女工作的基本组织形式。妇女代表在女性师生中选举产生,以教师和学生为主体。妇女代表大会按照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工作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学院(部)建立和完善二级妇代会制度,在学院(部)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部)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或调整院(部)级党政管理机构的申请和设立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机构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五十条 学院(部)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一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实行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学院(部)的行政事务,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学院(部)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与附属医院合署的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实行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学院重大问题。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学院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院(部)设立以教授为主的人才培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学院(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相关委员会是否合署,其章程、职责权限可参照学校相关的规定制定。
第五十六条 学院(部)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在学院(部)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部)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部)分工会是学院(部)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十七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聘任。
第七章 附属医院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法律和相关政策设立附属医院,实行学院与医院“院院合一”的管理体制。附属医院是学校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附属医院党政领导。对附属医院选人用人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十条 附属医院作为学校的临床教学单位,履行医疗、教学、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职责。
第六十一条 附属医院应坚持公益性办院方向,全面提高医疗、教学、科研水平,努力创建高水平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第六十二条 附属医院要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附属医院在履行学校赋予的职责方面接受学校的领导、管理、监督和考核,具体事项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三条 非直管附属医院是学校重要的临床教学基地。符合相应基本条件的医院经申请并通过学校评审等有关程序,可以挂牌为温州医科大学非直管附属医院,承担临床理论或临床实践教学任务,开展科学研究、研究生培养和临床学科等合作。
第八章 资产、财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多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制、经费绩效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能。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社会参与制度。聘请对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杰出人士担任校长顾问。设立发展咨询委员会,聘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并具有较高威望和重要社会影响力的国内外知名人士担任委员。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作用。学校鼓励和接受社会各界、校友各种形式的捐赠,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事业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协同创新,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并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七十三条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的人士;
(二)曾被学校聘用工作过的人士;
(三)获学校荣誉证书及享有学校荣誉称号的人士。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合作。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行为。
第七十五条 温州医科大学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浙江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的社会团体。宗旨是广联校友、服务校友,加强校友和学校之间及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推进学校、校友和社会的发展。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七十六条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形,外环为中文校名、英文校名(WENZHOU MEDICAL UNIVERSITY),徽志中心盾形图案寓意着生命卫士。盾形图案由榕树、蛇杖、图书馆构成,是温州、医学、学校的标志,分别寓意有容乃大、神奇医术、知识殿堂。
第七十七条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温州医科大学”字样的长方形证章。本专科生徽章为白底红字,研究生徽章为黄底红字,教师徽章为红底金字,所有长方形证章都以金色包边。
校旗是印有学校名称、学校徽志的旗帜。
第七十八条 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6月13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由校长提出,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后由学校发布。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需要修订本章程的,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三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章程的起草、修订工作;
(二)负责本章程的解释工作;
(三)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医科大学标识
附件
温州医科大学标识
一、温州医科大学徽志
二、温州医科大学校名标准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