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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提升学校依法治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和《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浙教工〔201414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温州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学校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的人数根据学校教职工数,按上级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教职工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2/3以上,当选的代表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按照选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成代表团,在全团代表会议上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的专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同时,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体现代表的广泛性。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教代会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实行互任制,即教代会代表同时又是工会会员代表,非学校工会会员的教职工代表不任工会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教代会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经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否定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应当罢免或撤换。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并参与其活动;教职工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特邀及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30%。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或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代会实行年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商议提出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教代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教代会文件一般应在大会召开3日前送达教职工代表。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事项变更的,须重新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换届时,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推举执委会候选人名单;起草大会决议;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福利、三育人工作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应在教代会代表中提名。由校工会提出组成人员及委员会负责人名单,经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委会审定或决定,也可提交教代会通过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的有关方案;对有关重大议案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教代会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教代会报告,提请确认;督促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承办教代会或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教代会换届时由教代会选举产生,委员由教代会代表担任。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根据学校教职工人数和上级有关规定确定。执行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学校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一般由学校党委分工负责联系工会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为副主任人选之一。

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主持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代为履行教代会职权情况向教代会报告,提请追认和表决;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年会议题的建议和意见;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按实际情况建立若干个代表团,由当选的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团长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组织代表审议讨论大会的各项议案;认真汇总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选派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完成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闭会期间,及时向本代表团代表传达大会精神,贯彻执行大会决议;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组织本代表团代表加强学习和培训;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必要时参加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接受并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及换届时主席团和下一届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五)做好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六)完成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执行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将教代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和研究教代会工作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要重视谋划确定教代会的人事安排,协调处理好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为教代会依法履行职权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行政要大力支持教代会工作,通过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代表听证会、校长定期听取代表意见等方式,建立健全学校行政与教代会的沟通协商机制;为教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为教代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提供时间保障;加强职工之家等阵地建设。对于根据教代会职权规定和教代会议题需要提供的审议材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提供。

第三十条 加强教代会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工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把优秀干部选拔充实到工会领导岗位上来,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教代会工作人员和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把工会干部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之中。

第三十一条 加强教代会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教代会代表选举制、教代会年会制、预报告制、报告制,探索建立代表任期制,通过代表的提案、巡查、听证等方式形成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履行权利义务的活动机制。建立审议通过高校重大事项和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事项无记名票决制,完善教代会民主评议制度,形成教代会的民主监督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加强教代会工作的探索创新,建立教代会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不断推进教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七章 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指本校以学院或有关部门组成的二级工会为单位建立的教代会,是各学院、部门教职工参与所在学院或部门的民主管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各学院、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含)以上的学院、部门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教职工人数不足80人的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参照二级教代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五条 学院、部门行政领导应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尊重并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二级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同级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团结和教育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产生方式与学校教代会代表产生方式相同。教代会代表人数根据学院(部门)教职工规模确定,代表名额比例可以适当高于学校教代会代表比例:教职工人数80—300人的,代表比例为30%—50%;教职工人数301—1000人的,代表比例为15%—30%;教职工人数1001—3000人的,代表比例为10%—15%;教职工人数3001—5000人的,代表比例为6%—10%

第三十七条 学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二级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系、室、部、所参加选举,取得代表资格,但不占代表分配名额。

第三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具体承担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未产生二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由二级工会具体承担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每3年一届,教代会换届与二级工会换届同时进行。届内实行年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定期开会。遇到重要事项,经本单位党政工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大会。每次会议应有2/3以上正式代表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形成的决议、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均须表决通过,其中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事项,一般采用票决制。选举和表决须有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二级教代会以学院、部门的系、室、部、所为单位(人数少,可以联合)组建代表小组,由代表民主选举组长。组长的职责是:会前组织代表撰写提案;大会期间组织本组代表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必要时可选派代表在大会发言;闭会期间向教职工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单位工会组织的与民主管理有关的活动;完成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工会的领导担任。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执行委员会产生方法可参考学校教代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根据学院(部门)的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人数300人以下的,设委员5名至7名;教职工人数301人至1000人的,设委员7名至15名;教职工人数1001人至3000人的,设委员15名至21名;教职工人数3001人至5000人的,设委员21名至31名。

第四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大会由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组成人员需经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二级教代会届中会议一般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持,未产生执行委员会的由主席团主持。

第四十三条 实行二级教代会预报告、报告制,二级单位就召开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程等事项,应于召开教代会预备会前一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会议结束一周内,应将会议召开情况及会议主要文件,送校工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组织、工作机构、提案工作等可参照学校教代会的有关原则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制度和程序。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经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温州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温州医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温医党委〔201024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温州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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