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促进学校校务公开,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稳定。 第四条 学校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温州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三)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四)检查各单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订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建设和维护信息公开网; (六)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实际效果作跟踪评估,收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检查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检查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第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根据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学校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或获取信息后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属性、公开的范围和途径。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根据公开的对象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类。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三)其他应当向校内公开的。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反映学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 第十四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第一项所列情形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对信息的公开采取保密审查机制。学校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教职工、学生大会等会议; (四)文件、会议纪要等公文; (五)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其他便于了解的形式。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汇编,并以一定形式公开。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或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反映。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报送浙江省教育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工作日的计算,若遇国家法定假日或寒暑假,按公布的假期顺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